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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之持分共有農地,權利人檢附申報日後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若符合規定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中央社/ 2012.03.30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330 09:48:1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法院判決分割之共有農地,於判決「確定日」認屬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以判決「確定日」是否做農業使用為審查標準,申請人於申報後補行申請規定,係為維護當事人權益,若經查明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要件,始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府稅務局)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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