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興富四」)於民國101年4月29日到期,並於該日之次營業日(即101年4月30日)起,終止上櫃買賣。依據其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六條規定:本公司於債券到期時依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到期時之利息補償金為面額之6.12%,實質收益率2%)以現金一次償還。二、「興富四」轉換辦理程序:債權人得於停止受理轉換登記開始日前一個營業日前(配合股東會停止過戶開始日前二個營業日前,即101年04月12日前)以下列方式進行之:債權人透過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該股務代理機構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換發之本公司普通股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三、「興富四」到期還本辦理程序:將於終止上櫃日後第四個營業日向集保公司取得興富四之債券持有人名冊,以憑辦理債券到期還本作業,本公司將統一於101年05月11日將款項以匯款或以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予債權人。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