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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銳士: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辦理現金增資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27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27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人。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以不超過10,000,000股額度內。5.得私募額度: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依(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與(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取(A)及(B)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孰高者,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前述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2)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六成以上為訂定依據。此成數已洽請獨立專家出具私募價格合理性意見書,委請股東臨時會於不低於股東臨時會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訂定之,惟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3)本次私募暫定價格為每股新台幣 15 元。(4)本私募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依據股東臨時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並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期市場股價,實屬合理。(5)惟實際定價日待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因應未來之新營運事業所需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因應營運成長、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以提昇營運成效及其他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所需引進策略性投資夥伴規劃,且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待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11.參考價格:待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對其他對象再行賣出,並委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在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視當時狀況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核發上市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市櫃或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私募普通股得於股東臨時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二次辦理。各分次辦理私募資金用途及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如下:預計辦理次數/預計私募之股數/私募之資金用途/預計達成之效益第一次/5,000,000股/充實營運資金,因應未來之新營運事業所需/強化公司整體財務結構第二次/5,000,000股/充實營運資金,因應未來之新營運事業所需/強化公司整體財務結構(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最終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募集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委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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