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到人生盡頭 為求生存」
北市70餘歲姜姓老婦,丈夫生前就將房子贈與她,她認為30餘歲的四女兒占住房產,不願工作又常辱罵她,提告請求女兒還屋,訴狀還強調「這是快走到人生盡頭的我,為求生存,不得不採取的方式」;女兒卻認為這是父親遺產,不願搬離;台北地院昨認定非遺產,判姜婦勝訴,女兒應將房屋騰空、遷讓返還給母親。本案可上訴。
姜婦的丈夫是退伍軍官,98年就將北市萬大路的房子贈與姜婦,2年前丈夫去世,姜婦靠每月2萬元的軍人遺眷撫卹金度日。
稱屋是父遺產 女要上訴
姜婦育有5女,老四和老三都住在萬大路的房子,姜婦則輪流到另3個女兒家住,昨應與大女兒住,但不在她家,未知其回應;挨告的四女兒昨說「是媽媽、姊妹聯手欺負我,不讓我分財產」,她認為房子是父親遺產,目前還在打遺產官司,「若爸爸還在,絕對不會這樣對我」,她說一定會上訴。
姜婦提告指出,占住房產的四女兒是大學資訊系畢業,有電腦專長,卻不思獨立生活,不願工作,不扶養老母,還占住母親唯一的房產,水電、瓦斯、管理費都不付,母親常常回去打掃,但一進屋就會被女兒辱罵,姜婦認為女兒不孝,訴請女兒遷讓房屋。
母控不工作 女自稱生病
姜女解釋,不是她不想工作,因患有類風濕性關節炎,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和重大傷病卡,不能工作。她認為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母親有扶養她的義務,「誰說大學畢業就一定有工作能力?」堅信「母親不能遺棄我」。
姜婦在訴狀指出,她已扶養女兒到大學畢業,培養技能足夠她獨立工作,已盡人母責任,自己已70幾歲,沒有謀生能力,「不敢奢望女兒扶養我,只求女兒讓我有安寧的居住空間」,提告只是求晚年能在自己的家安詳度過。
法官︰產權歸母 非父遺產
法官判決,房產在姜婦丈夫過世前就已移轉登記完畢,產權歸姜婦,並非遺產,這點沒有疑義;姜女並非沒有謀生、自救能力,姜女也無法證明自己的能力不足以維持生活,因此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無關;法官認定姜女無權占用房產,判決姜女應該搬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