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明台東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應受理審議此補償金案,至於補償金多寡,屬該委員會行政裁量權責。本案是罕見的監獄受刑人申請性侵害補償金獲准案件。
台東綠島監獄男受刑人「阿俊」,和「董仔」是同舍房受刑人,俊仔指控,前年1月12日凌晨,因身體不適服藥熟睡,遭董仔以一邊手淫、一邊撫摸其臀部滿足其性慾方式,對他強制猥褻。
阿俊說,第2天,他遭猥褻一事,傳遍整個監獄,覺得無地自容,身心受創,因此向主管報告,只好申請到獨居房,不敢和他人相處,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向台東地檢署申請精神慰撫金5萬元。
不過,台東地檢署認為,阿俊事發後並未就醫,乃事後被受刑人嘲笑,才覺得精神受損,顯然較一般被猥褻犯行輕微,也未提出被害的其他佐證,且目前服刑中並無生活陷入困境等情形,因此駁回其申請。阿俊不服,打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不能以被害人是受刑人、生活未陷入困境而認定不符補償要件,遭性侵害的被害人,身心必然遭受很大痛苦,從調查時阿俊說「案發後睡覺時就會怕,會自然醒來」可以獲得印證,且董仔所涉強制猥褻罪已被判刑6月確定,因此認定阿俊符合申請性侵害被害人補償金規定,昨判台東地檢署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