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智蔚聆判時向法官表示,目前尚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法官諭知還押後,吳男則不發一語被法警押出法庭。
判決書指出,吳智蔚於民國98年3月間,搭乘詹姓駕駛的計程車到達台北縣林口鄉某路口(現為新北市林口區)後僅交付部分車資,還持西瓜刀砍殺詹男頸、胸部後,開走詹的計程車逃逸,並持詹男的提款卡領走新台幣1000元,隨後將車淋上汽油燒毀。
一名拾荒男子於同年4月間發現頭部及手臂疑似遭野狗啃食的詹男屍體,男子隨即向警方報案;吳男於同年11月間又夥同另名男子強盜計程車運將後將車開走,以相同手法犯案數次;警方查獲該男子後,循線查獲吳男。
吳智蔚於審理時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因車資與詹男發生衝突且受到詹男攻擊,為求自衛才持西瓜刀朝詹男慌亂揮刀,而不慎砍傷被害人致死。
法院一、二審認為吳男與詹男素不相識,卻僅因車資糾紛就萌生殺意,詹男屍體被發現時還有疑似遭野狗啃食的慘狀,依殺人等罪判處吳智蔚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高院更一審認為,預藏西瓜刀的吳男在搭乘計程車時就有強盜預謀,且至今仍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撤銷原判決後,改依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