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1/03/212.公司名稱: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預計發行期間: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二、預計發行價格:零元,為無償配發。三、預計發行總額(股):2,000,000股四、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既得條件、發行股份之種類及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2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2,000,000股普通股,發行價格0元,採無償發行新股方式配發。(二)即得條件:依團體績效、服務年資及個人績效皆達成為既得條件。1.本公司民國102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揭露確認當年度稅後淨利為正數且較前一年度成長。於民國103年5月15日仍在本公司任職,且個人於民國102年之績效考核結果B等以上。可既得股份比例:50%。2.本公司民國103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揭露確認當年度稅後淨利為正數且較前一年度成長。於民國104年5月15日仍在本公司任職,且個人於民國103年之績效考核結果B等以上。可既得股份比例:25%。3.本公司民國104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揭露確認當年度稅後淨利為正數且較前一年度成長。於民國105年5月15日仍在本公司任職,且個人於民國104年之績效考核結果B等以上。可既得股份比例:25%。(三)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四)員工自願離職、留職停薪、退休、資遣、轉調關係企業、死亡等之處理1.自願離職:遇員工自願辦理離職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2.留職停薪:遇員工辦理留職停薪者,留職停薪期間如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之時程行使配股權利;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期間屆滿未復職者,視同自願離職。3.遇員工辦理退休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退休生效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4.員工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遣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被資遣生效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5.轉調關係企業:遇有員工轉調關係企業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轉調生效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6.死亡:遇有員工死亡者,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生效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其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五、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以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單一員工獲配之數量不得超過當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總數之百分之十。六、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七、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本公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24.14元計算,概估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48,28O仟元。八、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每股盈餘稀釋情形約為0.63元,本次預計發行總股數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約為2.60%。九、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二)股東會表決權: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三)股東配(認)股、配息權限制: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參加原股東配(認)股、配息之利權。十、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