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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說不太小聲 性侵更審改判無罪

自由時報/ 2012.03.20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潘姓男子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少女指她已說「不」仍遭性侵提告,檢方將潘起訴,一、二審都將潘某判刑3年半,但更一審改判無罪;台中高分院進行更二審審理後認為,少女第一次做愛,可能因害羞或害怕才小聲說「不」,而潘某並無性侵犯意,且事後2人在網路對話,少女語氣平和,並無畏懼、害怕或指責言語,而少女在更一審時具狀表示,好不容易才平復心情,不願再出庭,法官詰問及事實陳述後,認定潘某並無性侵,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見圖,記者林良哲翻攝),94年3月,當時16歲的少女和潘某在網路上認識,相約台中火車站見面,潘某載她回家,藉口天氣熱脫掉衣褲,並脫下少女的上衣,接著將她推倒在床;少女指稱,當時她用手推擋潘某,但對方力氣太大而推不開,她被性侵前曾說「不」,還哭及喊痛,但潘都不理會。

事後,2人在網路上對話,少女說「是你強對我做那的事」,潘某回「但是我那時候是因為真的喜歡妳,而且又控制不住,然後幫你解衣的時候,妳也沒有阻止我阿,我想說妳應該同意吧…」少女則表示「我說不!」潘某說「我以為妳只是說說的,我想說沒有行動阻止我」,少女說「我在對你說真的」,潘回說「我那時怎麼知道阿?」少女又說「我有推你ㄟ」,潘表示「有嗎?」

少女報案後,檢方將潘某起訴,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少女已說「不」,且試圖推開潘某,依其意願,應不願與他發生性行為,認定潘某有罪,判刑3年半,二審也維持原判。

但更一審時,法官認為少女第一次做愛,可能因害羞或害怕才小聲說「不」,而潘某不知其真意,沒有性侵犯意,改判無罪;最高法院以潘並未進行測謊,要求再度調查。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審理時,法官認為案發迄今已7年,測謊精確度可能有影響,加上少女供詞有不少漏洞,且事後與潘某對話的語氣平和,沒有畏懼、害怕或指責言語,還聊及避孕藥效等問題,法官認定無性侵,判潘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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