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例一開 消保處憂後患無窮
中時電子報/許俊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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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修正《消費者保護法》,允許生鮮、數位化等特殊商品不受七天鑑賞期限制,授權行政院以行政命令列舉例外。但行政院消保處認為,除非是法令不足或對消費者保護不夠,否則不宜為了極少數「奧客」而剝奪多數民眾權益,將再與立委溝通。
消保處法制官員說,確實有民眾郵購年菜吃了才說要退貨,也曾有消費者鍋子都炒過菜才想退,但都是極少數個案,絕大多數消費者不會亂退貨,也很少人會刻意把生鮮放到過期才退。
消保處認為,站在消費者立場,不能因要規範少數濫用權利的奧客,而改變七天鑑賞期規定。網購商品包羅萬象,一但破例恐沒完沒了,徒增消費糾紛。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舉例,電子書只要提供部分章節免費下載,供消費者檢視再決定是否付費購買完整章節,即不受七天退貨規範;音樂、影像等數位化商品都可依此提供「必要檢查」。目前電信業者手機圖鈴和音樂已提供付費下載前試聽。
國外則不見得每種商品都有鑑賞期。英國《兩千年消費者保護(遠距離銷售)條例》規範,生鮮、易腐食物、已拆封音樂、影像或電腦軟體,都沒有買後過幾天退貨的權利。
美國也有「冷靜規則」(Cooling-off Rule),鑑賞商品不包括售價低於廿五美元和提供指導或訓練課程的商品;住宅、保險、汽車和藝術、工藝也都有類似除外規定。
行政院消保會九十六年曾計畫修法,增訂排除項目,參考歐盟和日本作法,將郵購擴大定義成符合潮流的「遠距通訊交易」,還負面表列小額交易物品、報紙、雜誌、期刊、易腐敗過期商品及已被消費者拆封的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都不受七天退貨規範。因消保團體和專家學者認為解禁將剝奪消費者權益,草案至今還躺在消保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