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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南出草 難以為「祭」

自由時報/ 2012.03.16 00:00
給槍不給彈 文化難傳承

記者陳賢義/專題報導

原民狩獵「給槍不給彈」,各族群哀嘆文化難傳承!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修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原民持有獵槍除罪化,卻把「子彈」摒除在外,「有槍無彈」的半套式作為,阻礙狩獵文化,檢警因法律見解分歧,有人因案被起訴,甚至判刑定讞,但也有人獲不起訴處分,境遇差很大。

卑南族獵王「阿肚角」說,知本卡地布部落曾在九十七年舉辦大獵祭歲時祭典時,因劃定獵場鄰近知本國家森林遊樂區,開槍引來森警追捕,族人為捍衛傳統,簽署陳情連署書及透過多方管道表達抗議,還在「巴拉冠(部落聚會所)」前施放狼煙,各族群紛紛聲援齊放。

台東知本卑南族卡地布部落「巴嘎魯固」家族頭目高明宗表示,原民持有獵槍是做為生活文化用途,與犯罪無關,政府應站在輔導角色,協助原民合法取得獵槍、子彈。

高明宗表示,狩獵是原住民各族群的共同傳統,更是文化的核心,如果沒有獵槍就沒有「狩獵文化」,各族群文化也無法完整地傳承。

排灣族籍的「葛姆西洋」則說,政府因應「原基法」及回應原民「除罪化」要求,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廿條修正為「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漁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卻漏了子彈,「半套」除罪化,誠意蕩然無存。

葛姆西洋說,這種半套式的做法,近幾年造成檢警不少困擾,有人認為持有獵槍、彈違法,但也有檢察官認為未觸法不予起訴,見解迥異,如九名金峰鄉嘉蘭村民為維護部落殯葬傳統,持獵槍上山打獵,並將獵物送至喪家慰問,未料遭逮捕移送。

起訴不起訴 檢方分兩派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起訴和不起訴」經多次討論,有檢察官認為「罪刑法定」支持起訴,但也有檢察官堅持「舉重明輕」,認為持槍比擁有子彈更是嚴重,獵槍都能除罪了,沒理由排除子彈。

民進黨籍前平地原住民立委陳瑩曾在前年十二月間向立院內政委員會提案修正槍砲管制條例第廿條,給予獵槍、彈完全除罪化,但後繼無力鎩羽而歸。

陳瑩表示,原民持有獵槍、漁槍屬合法權利,與犯罪行為無關,主管機關應就如何維護並保障原民及漁民合法權利為原則及前提,進行一般性、合法性的管理,而不是以罰鍰為目的,並給予尚未申請許可原民一個補辦申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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