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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判刑 落選人控警教唆偽證

中央社/ 2012.03.12 00:00
(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12日電)民國99年花蓮縣卓溪鄉卓清村長選舉落選人李菊妹,因涉賄選遭判刑,經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確定,李菊妹今天指控警方教唆偽證,而涉案的2名選民也向檢方自首涉及偽證。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表示,李春誠和賴永順確實向檢方自首涉及偽證,已分案偵辦。他說,李、賴當初在警訊、檢方偵訊時坦承收賄,現在卻翻供自首偽證,這種情形相當特殊。

如果李和賴兩人確實涉及偽證,李菊妹是否有法律救濟途徑?許建榮表示,屆時李菊妹可依據李、賴兩人偽證案判決結果提出再審聲請,透過法院審理尋求救濟。

卓溪鄉卓清村長選舉候選人李菊妹,於當年選舉期間,被檢舉涉嫌以現金新台幣1000元的代價,向選民行賄要求投票支持,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據報偵辦後,將李菊妹和涉嫌收賄的選民李春誠及賴永順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

花蓮地檢署於99年7月偵訊時,李春誠和賴永順坦承收賄賣票,並當場簽立悔過書,檢察官最後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但李菊妹則是依違反選舉罷免法起訴。

全案在花蓮地方法院審理時,李菊妹辯稱交付堂弟李春誠的1000元並非買票賄選,當時李春誠因病住院治療出院後,基於親戚相互關心的情誼,拿1000元給他買補品,至於賴永順則是根本未給他錢。

承審法官在勘驗相關證據後,發現李春誠和賴永順都坦承收受賄款,因此並不採信李菊妹的說詞,全案最後判處李菊妹有期徒刑3年4月,李菊妹不服判決上訴花蓮高分院,但也被認定涉及賄選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李菊妹不服花蓮高分院判決,於100年再上訴最高法院,但全案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李菊妹將於今年3月中旬入監服刑。

李菊妹自認並未賄選,今天召開記者會喊冤,並指控當初辦案員警教唆李春誠和賴永順做偽證,李和賴兩人並向檢方自首涉及偽證希望翻案。

玉里分局指出,當初偵訊過程都有錄音錄影,李和賴兩人都坦承收錢,全案在警訊後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整個過程都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並無教唆偽證或恐嚇自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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