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姓婦人住在南區崇倫街一帶,98年間鴻邑建設在其住家對面興建大樓,而地下室車道出口正對陳婦住處大門,98年12月間,陳婦的丈夫突然被裁員而失業,不久又發生車禍身亡。
陳婦認為,建商將車道出口正對其大門的作法,形成堪輿學上所謂的「車道煞」,而且其住屋房價經鑑價公司鑑定,已減損價值達到132萬多元,她即到法院提告,一審要求建商賠償500萬元,但台中地院審理之後,認為建商合法蓋屋,並無故意或過失責任,判她敗訴。
陳婦不服並提起上訴,她認為在台灣的房屋買賣市場上,不動產位於凶宅及車道口(俗稱「路沖」),都會造成其價格貶損,而其房屋因建商之作為而形成「路沖」,也就是風水堪輿上所謂的「車道煞」,二審訴請建商要賠償她150萬元。
台中高分院審理之後,法官認為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是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而建商興建大樓並規劃停車場出入車道,是由台中市政府核定建造執照並合法興建,屬於權利之正當行使,並無不法情事,因而判處陳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