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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算道路/肇逃挨罰 異議遭駁回

自由時報/ 2012.03.05 00:00
法官認定有箭頭指引 供公眾通行

〔自由時報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停車場內的車禍不算道路車禍?羅姓男子去年六月間在新竹縣竹北高鐵站區內的私人停車場,因倒車不慎擦撞到另輛車,他認為對方違規停車,加上沒有駕駛在場,羅男就直接把車子駛離,隔日被警方依肇事逃逸開罰三千元並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他認為停車場內不屬於道路向法院聲明異議被駁回。

羅姓男子向法官主張,私人停車場內不應該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他撞損其他車輛,僅犯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警方不應該開他罰單;而且當時趕時間,想說沒有人員傷亡,加上是對方違規停車,僅有保險桿些微擦傷,他想沒有大礙就先離開現場,不是故意要肇事逃逸。

但法官認為,道路是指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者,即以「通行」目的、供「公用」為已足,至於道路性質為公、私有者,不是重點。例如私人土地既成道路是道路,私人將所有營業處所如貨運站、百貨商場、遊樂區、停車場等場所道路提供往來民眾便利使用,仍不失為供不特定或多數的場所使用者公用通行性質,只要是方便往來公眾通行及行車安全,自有循道路交通法規分配公眾通行秩序的必要。

法官認為,事發的停車場雖為私人停車場,但道路是供來往停車場的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通行使用,加上場區道路面均繪設有規則性的指示箭頭標線作為引導用,應屬「道路」無疑,異議人也坦承有撞到其他車輛後自行離去,因此警方以肇事逃逸開罰有理由,駁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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