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4人都有毒品等多項前科,99年3月14日由唐羽青打電話邀許某到某汽車旅館見面,不久妹妹唐羽玟也進入旅館,暗中向櫃檯人員表示,有訪客就讓他們進來,並故意把一樓鐵門打開一半。
在汽車旅館的房間內,唐羽玟脫光衣服僅圍一條浴巾與許某聊天,而唐羽青也圍一條浴巾進入浴室內,廖忠凱與曾耀鋒則撞門進入,摑掌許某嗆:「你不知道她是我老婆嗎?如果是你老婆,我拿藥給她吃,跟她發生關係,你作何感想?」等,廖、曾痛毆許某後,要求遮羞費40萬元,把許押上許某的小貨車,離開汽車旅館,在南區美村路附近許某趁隙反抗脫逃,廖等人在車內拿走許某證件離去。
台中地院依強盜未遂判處廖忠凱4年、唐羽青3年8個月、唐羽玟1年10個月、曾耀鋒3年10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