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某醫師與黃女結婚後,93年生下一名男嬰,其妻並以提供小孩良好生活環境為由,說服丈夫以醫生身分辦理移民加拿大。醫生後來逐漸發現小孩長相、個性與他不像,又與妻子日漸不合,雙方曾討論協議離婚事宜,直到97年9月,經妻子告知小孩不是他的親骨肉,乃於99年4月初,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未超過2年的期限。
其妻則說,婚後曾進行人工受孕未果,92年間意外自第3人受孕,經丈夫同意留下胎兒;小孩出生數天,因心臟病欲送榮總急診住院,均由其夫聯繫到院探視,並與醫生溝通照料,當時他還隱瞞血型,認為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
合議庭法官指出,小孩轉送榮總前,吳就知道其血型,不是他的親骨肉,卻遲至99年提起訴訟,超過2年期限, 維持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