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分局指出,所謂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係指沒有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如果購買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買賣雙方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共同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依據財政部94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749360號函釋:「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