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男去年10月10日上午10點多開車從竹南北上,行經福高北上110.9公里處,車速較規定的速限110公里,超速了16公里,被警方舉發,苗栗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謝男聲明異議指出,當時父親在台北市聯合醫院住院,因接獲院方的病危通知,心繫父親病情,急著趕赴醫院,不慎超速違規,實在情有可原,請求撤銷原處分,他並檢具醫院發出的病危通知單影本,通知時間為去年10月10日上午10點,謝男違規時間為10點19分。
法官蔡志宏審理後認為,謝男超速違規雖是事實,但他因至親病危,命在旦夕,必須趕赴隨侍在側,否則父子恐將陰陽兩隔,可說分秒必爭,在此情況下不慎超速違規,在所難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