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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企債權人狀告縣府 申請國賠

中央社/ 2012.02.28 00:00
(中央社台北28日電)大陸溫州立人集團147位債權人向溫州市中等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申請國家賠償人民幣6864萬餘元(約新台幣3億2246萬元),被告是溫州市泰順縣政府和公安局。

中國網報導,這份起訴狀(起訴書)由147位債權人聯名具狀,其中,債權數額最高達到人民幣394萬元,最少約2萬元。

報導說,溫州中院立案庭已接下這份訴狀,但並未答覆能否立案。按法律規定,法院應在一周內向原告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答覆。

泰順縣15日啟動立人集團債權登記工作,至今還未公布最終債務總額。立人集團稱未付債務金額人民幣22億元。據新華社報導,立人集團債務規模達45億元,涉及債權人數逾7000人。

報導說,147位債權人一共列舉3個階段政府不作為和行政行為違法的理由。

這些債權人認為,第一階段,長達13年中,立人集團固定收款地點未曾改變,泰順縣政府及泰順縣公安局不但沒有制止,一些領導幹部也參與集資;同時還宣傳發動各級單位給立人集團的育才學校放款。

第二階段是在立人集團崩盤前3、4個月,泰順縣府默許立人集團以3、4、5分高息「釣魚式」集資,導致這期間立人集團瘋狂集資9億餘元,部分集資款一部分用于支付給領導幹部本金及高息,讓領導幹部先走。

債權人說,第三階段,立人集團宣布無法清償債務後,泰順縣政府宣傳以「企業自救,政府幫扶」手段解決立人債務危機,干擾法院對債權人起訴立人集團的案件不予受理,進而暴力對待部分債權人;縣府對立人集團旗下內蒙古鄂爾多斯煤礦的4.5億元轉讓款不知去向無能為力。

報導引述大陸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委員會副主任袁裕來表示,就立人案件而言,13年的放縱,可以作為一層法律關係;政府領導講話若造成誤導,又可作為一層法律關係。這兩層法律關係均涉及糾紛,對於法院而言,立案標準是,只要有糾紛,就應受理。

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有西律師說,立人集團董事長董順生去年10月底宣布無法償債付息,卻未向法院聲請破產,很可能最終導致他本人以刑事案件論處;「即使債務人不聲請破產,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破產。」

報導引述大陸「企業破產法」起草小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說,立人集團宣布無法清償債務,政府即應啟動監管和干預職能,讓法院透過正常司法程序,進入債務清償或破產、破產重整程序。

泰順縣縣委書記張洪國日前對媒體記者表示,立人集團其實早已嚴重資不抵債。

第一財經日報報導,當地官員和民眾認為,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可能導致資產嚴重縮水,進而降低清償率。

報導說,立人集團去年10月底進入政府支持和主導下的自主重組,但只要有一個債權人不同意重組方案,就可令重組擱淺。

但陳有西認為,若聲請破產,「進入法院程序,可以令高利貸停息,令銀行停息,令所有在途訴訟暫停,而且通過談判,接盤人(接手人)可以通過債務重組代為清償債務,資產也不至於過多縮水。」

報導說,根據大陸「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聲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若進入破產程序,提前清償的費用則必須歸還。

大陸浙江省溫州立人教育集團董事長董順生3日因涉及民間借貸糾紛遭刑事拘留,此案正式進入司法程序。

溫州立人集團公司2003年成立,註冊資本3.2億元(約新台幣15億元),法人代表董順生,集團旗下有學校、公司等共36家,分布在內蒙古、江蘇等全國各地。立人集團在泰順幾乎無人不知

溫州立人集團去年10月底爆發財務危機後,公司提出「債轉股」等4種償還方案,聲明在4至5年內還清債務。事發後,泰順縣政府成立調查組,分赴全國各地對實際資產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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