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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平會處分案例看購屋應注意事項-101~102年(十)

理財周刊/ 2024.04.26 01:17

─應注意公平交易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注意預售建案是否將地下1樓機車停車空間為公共休閒設施之配置圖示
 


近年由於部分預售建案於銷售過程常於傢俱配置圖將機房規劃為室內空間使用,經購屋者檢舉而遭公平會認定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而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懲處罰鍰。本文謹就101~102年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案例態樣加以節錄彙整如下,以供參考。

壹、案例參考

圖 1 : 陽 台 機 電 設 備 空 間 不 能 擅 自 變 更 為 室 內 空 間 

▲圖1:陽台機電設備空間不能擅自變更為室內空間

圖 2 : 挑 高 夾 層 設 計 應 注 意 是 否 為 1 F + 2 F 之 狹 窄 空 間 

▲圖2:挑高夾層設計應注意是否為1F+2F之狹窄空間

【案例一一一】(102年9月4日)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及○○廣告公司於銷售○○建案廣告上,將機電設備空間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詳請參閱照片一),且其挑高部分標示有引起可為樓中樓使用(詳請參閱照片二、三)之錯誤認知,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建設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廣告公司30萬元罰鍰。

【案例一一二】(102年8月14日)

○○開發工程公司於銷售○○建案廣告上,對於建築物用途為辦公室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片(詳請參閱照片四),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新臺幣80萬元罰鍰。

【案例一一三】(102年8月14日)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銷售○○建案,於招待會館現場散發之廣告圖冊、現場平面圖廣告、於房地王網頁刊載之網路廣告等,將原規劃用途為陽台空間部分劃作臥室、衛浴等住宅室內空間,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案例一一四】(102年7月31日)

1.被檢舉人○○公司於銷售○○預售屋過程中,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2.本案研析意見「……顯對提供各戶持分總表之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

3.請服務業競爭處納為未來研修「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之參考。

【案例一一五】(102年5月29日)

1.被檢舉人○○開發公司、○○文化事業公司、○○公司、○○公司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於他事業標得圖書館視聽資料採購案後,即提高對該事業之交易條件,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2.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3.處○○開發公司、○○文化事業公司各新臺幣30萬元罰鍰。

4.處○○公司、○○公司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

【案例一一六】(102年5月22日)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舉辦○○抽獎活動,其最大獎項Audi A6 Hybrid汽車獎額過當,為以利誘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案例一一七】(102年1月16日)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及○○廣告公司於銷售○○建案廣告上,將部分開放空間所在位置刊載為相關公共設施(詳請參閱照片五),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建設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廣告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案例一一八】(102年1月2日)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及○○廣告公司於○○建案傢俱配置圖將機房規劃為室內空間使用,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建設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廣告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案例一一九】(101年12月19日)

被檢舉人○○建設公司於○○網站登載○○社區一期建案游泳池公共設施,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案例一二○】(101年11月14日)

1.被檢舉人○○建設公司及○○開發公司銷售○○建案,於廣告內容刊載公共休閒設施圖片,並於傢俱配置參考圖將「機電設備空間」位置標示為居家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 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理。

2.處○○建設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開發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貳、購屋應注意事項

圖 3 : 注 意 頂 樓 夾 層 是 否 為 違 建 ? 

▲圖3:注意頂樓夾層是否為違建?

1.建案廣告是否將機電設備空間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且其挑高部分標示有引起可為樓中樓使用之錯誤認知(詳請參閱照片)。

2.建案廣告對於建築物用途為辦公室之建案是否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片?

3.建案廣告是否將原規劃用途為陽台空間部分劃作臥室、衛浴等住宅室內空間?

4.建案廣告是否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提高對該事業之交易條件?

5.建案舉辦抽獎活動,是否以汽車獎額做為利誘之過當促銷方法?

6.建案廣告是否將部分開放空間所在位置刊載為相關公共設施?

7.建案廣告是否於傢俱配置圖將機房規劃為室內空間使用?

8.廣告內容是否刊載公共休閒設施圖片,並於傢俱配置參考圖將「機電設備空間」位置標示為居家空間之一部分?

圖 4 : 住 商 混 合 大 樓 之 用 途 管 制 愈 來 愈 嚴 格 

▲圖4:住商混合大樓之用途管制愈來愈嚴格

參、公平交易法參考條文

1.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2.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圖 5 : 社 區 開 放 空 間 是 否 供 作 收 費 停 車 場 使 用 ? 

▲圖5:社區開放空間是否供作收費停車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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