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A犯人千元 重判3年確定

自由時報/
14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新北市新莊分局警備隊員警楊建恕,利用擔任分局拘留所內房勤務機會,A走留置人犯1000元,最高法院日前依貪污罪重判楊建恕有期徒刑3年確定,還須追繳贓款1000元。

判決書指出,庭訊時,楊某辯稱,99年4月間執行內房勤務時,他為計算訂早餐人數,才清點財務收發保管袋數量,且他把錢交還蔡女時,對方未當場清點,就簽名蓋章確認,若財務收發保管袋內金額有誤,也不是他的錯。

不過另名員警向合議庭證稱,清點人數訂早餐有專門簿子簽名、登記,不需清點財務收發保管袋;合議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楊某確將蔡女的財務保管袋放在桌下後,取走現金。

合議庭認為楊某身為執法人員,貪圖小利、侵占犯人財物,損害警察機關清廉形象,事後還掩蓋真相,顯無悔意,應予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