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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誤救火 雲林消防局判國賠79萬

中時電子報/許素惠/雲林報導 2012.02.25 00:00
北港鬧區兩年多前火警,火勢原被撲滅,詎料隔天凌晨再起火,波及四棟木造商店,災戶認為消防隊處理殘火不當,導致二度起火成災,災戶蘇秀琴聲請國賠。法官認為廿公尺外就有消防栓,未採信消防隊回隊取水說法,判雲林消防局應賠七十九萬元。

蘇秀琴指出,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晚,鄰居空屋起火,消防隊趕來把火撲滅,但房屋還很熱,她家地板高溫不退,大家擔心會再起火,請求消防隊清挖殘火餘燼,但未被接受,僅留守四人及一部消防車,清晨即全部撤離。約兩小時再度冒煙,消防隊獲報僅派兩人一車到場,並說可將物品搬回屋,沒想到東西一搬進屋又再起火,她店裡服飾全付諸一炬。

二度火災燒毀四棟房子,蘇秀琴受災最重,她認為消防隊處理殘火不當讓災害擴大,且延遲約四十分才抵達,提出三百六十七萬元國賠。

法官調閱通聯記錄與消防隊受報錄音系統交叉比對,釐清共四度冒煙、起火,足足燒了三天兩夜,且發現消防隊的救災記錄與實際通聯時間有落差。

法官調查,消防局辯稱消防車撤離是回隊加水,但距現場不到廿公尺即有消防栓,豈有捨近求遠之理;認為消防隊換班不實,未應民眾所求清理火場,致災害擴大,難脫責任,判決應賠災戶七十九萬元。

雲林縣消防局長楊毓麟指出,依時間差核算,延遲約六分鐘,是因消防車去加水,該局將再上訴。蘇秀琴也覺得判賠太少,將再上訴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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