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論壇/國藝會爭議多 回應外界質疑之內容更嚇人

NOWnews/
11 年前
文/印魚

日前學者質疑「國藝會董事長又擔任雲門董事是否合適」乙事,後經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簡稱國藝會)宣稱:「國藝會補助案件均由非董事的評審委員負責,董事長、乃至董事會成員均無置喙之處。」國藝會此種回應,顯為文過飾非,與法理扞格。乃意圖以諮詢參酌目的之評審委員會,在未有法律積極授權,創設為獨立職權機關,取代國藝會之董事會行使職權,將完整國藝會法人格割裂,猶如某人打人後,推托為是手的行為,絕對與本人無關,本人對手的動作,無從置喙。可見國藝會辯詞所稱云云,不通之至。

細查國藝會董事會職掌係督導基金會的業務方向與經費運用,然其董事遴選是由文化部提請行政院院長審核聘任,且國藝會又受文化部監督。此一制度設計,董事會成員專任與否,法無明文。然冀其能公平超然獨立行使職權,倘如能基於文化部與國藝會間各自尊重專業領域下,國藝會或許有機會達到其設立最廣義行政組織目的;抑或文化部提名虛位董事,且無實權監督管理國藝會,放任技術官僚專業判斷餘地,或許亦能達到行政目的,形式上維持公平客觀超然不受政府干預運作。

而今,國藝會董事長又身兼受補助團體(雲門)董事,而不主動迴避雙方當事人相對人利益衝突,頗值商榷。國藝會董事長施振榮先生身分上雖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然其仍需受「利益衝突迴避」一般法律原理原則所拘束;更甚者,於接任任何國家名器後,更應時刻惕厲己身有無公私上利益衝突,就行使職權時自省吾身,此乃身為國民的基本法學認知。況經學者提出質疑,卻以不參與實際審查為由,飾其正當,著實難以茍同。蓋「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散見律令篇章。於「公司法」、「民法」皆有禁止規定,「民法」第106條亦有「雙方代理禁止」規定,其目的乃為避免利益衝突,防範法人法定代理人(即國藝會董事長)厚己薄人,失其公正立場,以保護本人(即國藝會)之利益;如有違反,其法律行為(即國藝會同意補助)為無效。

綜上,對此一人代理雙方相對人代為代受法律行為,顯有法律不能之事,此等因其法定代理人身分事,致實質違反禁止規定,已非僅僅瓜田李下之疑,勢將摧折人民對國藝會董事長廉潔操守及國藝會公正行政措施程序實體之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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