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原本任職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的楊姓男子,於民國99年4月間擔任內房勤務時,利用辦公桌掩護,將1名葉姓男子的財物收發保管袋放在桌下,避開監視器,趁隙拿走1000元。
葉男領回財物保管袋並清點時,發現財物短少,他主張曾看到楊男將牛皮紙袋放在桌下翻動;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楊男的異常舉動,將全案移交檢察官偵辦、起訴。
法院審理,楊男辯稱他是為計算訂早餐的人數,才清點財務收發保管袋數量,又主張自己把錢交還葉男時,葉未當場清點,就簽名蓋章確認,若金額有誤,也不可歸責於他。
法院調查,依另名員警證稱,清點人數訂早餐有專門簿子簽名、登記,不需清點財務收發保管袋。此外,法院依監視器錄影畫面,認定楊男確有將葉男的財務收發保管袋放在桌下,取走現金。
法院認為楊男身為執法人員,竟貪圖一時小利,侵占犯人財物,損害警察機關清廉形象,事後還試圖掩蓋真相,顯然無悔悟之意,依貪污治罪條例判他3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並將1000元追繳發還葉男;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