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害人原本個性豪爽開朗,案發後情緒變得憂鬱,並容易生氣,會無端在家中哭泣且經常有發呆的情形,且法院審理期間,檢察官詰問案發經過,被害人當庭哭泣,以衛生紙擦拭眼淚,表示無法繼續回答問題。
檢方調查,被害人在釣蝦場擔任酒促小姐,因此認識釣蝦場老闆,她於去年4月間深夜下班後,應老闆邀請再回到釣蝦場內,與老闆的其他友人續攤,直到隔天清晨5點,老闆見其他人都已離去,先假裝要幫她看被玻璃杯割傷的傷口,趁機拉手吸傷口,再強拉到釣蝦場後面房間,性侵得逞。
案發後,女方因不停哭泣,經男友追問後,由男友陪同報警處理。檢警偵辦期間,被告否認犯行,但他事後曾傳簡訊道歉,板橋地檢署日前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求刑3年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