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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可免追繳原退稅款

中央社/ 2012.02.21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221 10:33:3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而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因繼承而移轉,可免予追繳原退稅款,不過,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在上述前間內將該地再移轉或變更用途時,稅捐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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