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修正草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2條、第4條修正草案前經函請立法院審議,因於立法院第7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均未完成三讀程序,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屆期不續審,爰重新函送立法院審議。
黃秘書長指出,本次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擬增列博士學位加3年優良經歷者得應考之規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亦配套修正高考一級考試及格人員取得簡任第10職等任用資格之規定,以建構完善高階文官進用制度。
黃秘書長又指出,本次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2條、第4條,係因現行簡任升官等考試之應考人大部分均得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取得升官等資格,是以,簡任升官等考試已無辦理之需要,爰增列落日條款,規定於修正條文公布施行之日起5年內辦理3次為限,以維過渡期應考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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