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說,我國刑法採「屬地原則」,不論犯罪的人或被害人是本國人、外國人,只要在我國境內犯罪,都適用我國刑法,必須在我國進行刑事訴訟以及處刑。外國人在台犯罪,無論是刑責、處刑、甚至入監執行,都與國人相同;不同的是,外國人犯罪在台服刑完畢後,依法須驅逐出境。
此外,依據移民署的「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若外國人在我國有犯罪紀錄者,移民署可以禁止他再入台。
依照該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因觸犯刑事法律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自出國之翌日起禁止入國十年。
目前檢警正積極調查釐清友寄隆輝所涉及的刑責,究竟是普通傷害罪、或重傷害罪。由於刑法中對「重傷」的定義,是必須要能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或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因此檢警必須視林姓被害司機的傷勢來論罪。
依法,普通傷害罪是三年以下之罪、重傷害罪刑度可處五年至十二年,兩者除了刑度輕重有別之外,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雙方若達成和解後,告訴人可以撤告,但重傷害罪縱使雙方和解,司法機關仍須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