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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年生產坐月子護理 定金不得超過費用10%

卡優新聞網/林惠琴 2012.02.09 00:00

今(101)年時值龍年,許多民眾努力「做人」,期盼能生個龍子、龍女,長大後成為「人中之龍」。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8)日公布產後護理機構與坐月子中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準爸媽們參考。

一般來說,產後護理機構係指醫師或護理人員評估產婦與嬰兒的健康狀況,同時護理人員24小時服務,輔助產婦恢復健康與嬰兒哺乳,並提供產婦、嬰兒的居住場所、膳食、哺乳與衣物洗滌,以及教導相關照護課程的業者。坐月子中心則是僅包辦產婦、嬰兒的食、衣、住等相關服務的機構。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民眾選擇產後護理機構與坐月子中心時,應注意建物與設備,是否符合《建築法》與《消防法》的規定。此外,根據新公布的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業者收取定金的上限,不得逾越總費用的10%,否則消費者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主張超過部分無效。

在入住事宜方面,由於生產時程不易掌控,業者應提供產婦、嬰兒預定入住日前後3週的居所,若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者,消費者不但可解約,業者並要加倍退還繳交的定金。若是產婦、嬰兒在入住日前,發生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等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無法續約事由,業者應全數退還收取的定金。

倘若非涉及上述事由,雖然產婦、嬰兒仍可主張解約,但必須適度賠償業者。預定入住日前31日解約,最高賠償定金10%;前21日至30日解約,賠償金額應低於定金20%;前2日至20日解約,賠償金額不得高於定金30%;前1日解約,不可逾定金50%;當日解約,則最高賠償定金100%。

產婦或嬰兒入住後,因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等事由,導致無法續約,業者可將定金抵充作為報酬的一部分,並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如有溢收費用,則要退還。若是因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終止合約,除了可針對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並可索取未住滿日數的費用作為賠償,但最高不可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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