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指出,調查局不滿廉政署將查無貪污證據的違反政府採購法案,輾轉透過地檢署發交調查局收尾,批評廉政署「只挑大案辦」,小案卻丟給調查局,函請法務部開會主持公道。
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今天召開協調會,邀請法務部檢察司、最高法院檢察署、台灣高檢署、廉政署和調查局,開會討論未來類似違反政府採購法案等,有可能涉及貪污事證,廉政署、調查局業務職掌該如何分工。
法務部會後發布新聞稿表示,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是偵查主體,具有指揮司法警察調度的權力,將由檢察官就個案情節審酌判斷,認為有貪污事證的案件,交由廉政署;無貪污犯罪,則交由調查機關。
相關人士指出,依照廉政署組織法規定,廉政署偵辦貪瀆或相關犯罪,沒有其他案件的司法調查權,但某些違反政府採購法案查無貪污事證,只能交由地檢署發交調查局,被批評只辦大案,大感冤枉。
其實廉政署成立之初,曾被批評業務職掌與調查局「疊床架屋」,日前也傳出廉政署與調查局偵辦基隆海關貪污案時,調查局不滿廉政署搶功勞,發布新聞稿強調案件是政風體系舉發,爆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