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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可請求民事賠償

自由時報/ 2012.02.06 00:00
女導演陳秀玉頻繁打電話給同一人不出聲,電話中未出惡言恐嚇或辱罵,雖難符刑法強制、恐嚇、誹謗等罪構成要件,但仍可界定為騷擾行為,法界人士說,當事人可請求民事賠償。

以往不乏遭電話騷擾的人提告,請求民事侵權賠償勝訴的案例,律師鄭伊鈞表示,被騷擾者可以主張擁有不被騷擾的自由,自由權被侵犯,自可提出民事求償,如能舉證自身因遭電話騷擾而精神受損,比如睡不著,家庭生活、工作、甚至收入受影響等,都可據以請求合理賠償。

另外,社維法第68條第2項雖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可處拘留或罰鍰,但鄭伊鈞律師說,此一規定旨在保障有形的「處所」,非針對個人,本案被告的行為不符合。(記者張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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