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陳男在民國99年2月毆打何姓男子成傷,何男提出告訴,全案在99年6月法院審理時,何男在法庭上公然指陳男「不要臉」、「敗類」,陳男因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陳男指稱,98年何男的胞弟遭毆打,他代為報案,何弟私下與對方和解卻未告知他,他與何弟理論時,遭何弟持刀背砍打,何男與何母也持木棒毆打他,致頭部、手腳受傷。陳男指何男兄弟與母親等行為是不法侵權,導致他精神損害,要求3人賠償新台幣60萬元。
法官以何男3人否認施暴,且陳男所舉證的證人也無法證明施暴行為,求償無據。但何男在法庭上公然侮辱陳男屬實確定,經審酌雙方狀況及加害程度,判處何男賠償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