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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保釋金 前法警判刑3年確定

中央社/ 2012.02.03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前台北地檢署蔡姓法警於民國98年間,將一名被告的新台幣10萬元保釋金占為己有,台灣高等法院依貪污罪判蔡男3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負責辦理收受夜間保釋金業務的蔡姓法警,於98年12月間值勤時,當天收取保釋金、罰金共計102萬多元,但出納人員清點時,誤將一名唐姓被告的15萬元保釋金,誤打成5萬元,總金額計算成92萬多元。

蔡男察覺帳目有異,僅將92萬多元送至台灣銀行代收,並將10萬元放入自身口袋,占為己有。北檢承辦唐姓被告案件的書記官,於99年間發覺暫收的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與保證金收據所記載的金額不符,報請檢察官分案調查。

判決書表示,蔡姓法警主動向檢察官坦承犯案,並繳回侵占的10萬元;但高院審理時,蔡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是出納人員以「誤記金額」、「短給款項」的方式中飽私囊,讓執勤法警含冤背負刑責。

高院認為蔡男為北檢法警,卻利用出納人員的疏失,侵占保證金,損害偵查機關的威信,犯後雖坦承犯罪,但隨後又否認犯行,還推稱是他人所為,不見悔意。審酌蔡男已繳還犯罪所得,維持一審認定,依貪污罪判處3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則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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