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自民國75年起向4家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等,保險金額共新台幣1130萬元,並指定受益人為2名子女。陳男在98年間到游泳池做SPA時,不慎昏倒於池內,溺斃死亡,檢察官鑑定為因急性心肌梗塞發作而溺斃,屬「意外」死亡。
不過,陳男的子女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陳男生前患有急性心肌梗塞為由,拒絕理賠。子女認為,父親急性心肌梗塞、溺水與死亡具有因果關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保險公司依約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認為,SPA水池的高度,即使是成人坐在池內,水深高度也不會高過人,且陳男生前罹患糖尿病、高血壓等,屬急性心肌梗塞發作的高危險群,因此陳男死因為急性心肌梗塞發作,趴入水中而溺水,拒絕賠償。
法官囑託法醫鑑定,認定陳男死因為在游泳池內因心肌梗塞發作而溺斃。法官判決陳男死亡主因為心肌梗塞發作,非突發意外事故而死,判決保險公司無須理賠。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