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現年37歲的呂姓男子曾因犯下妨害性自主罪,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假釋出獄後開設汽車修護廠,並利用晚間在某夜校進修,結識隔壁班1名未滿18歲的少女。
呂男後來將這名少女雇用為員工,並於99年底某日藉口要幫她購買工作用品為由,帶領少女到某家商店購買女性內衣褲,隨後將少女帶回修護廠內,並以教導她如何穿著內衣為由,誘使少女脫去衣物,性侵得逞。
判決書指出,呂姓男子之後再以雇主的地位,前後性侵少女9次,直到被害人家屬與同學發覺少女舉止異常才報警處理。
呂男辯稱,兩人是男女朋友關係,也不知被害人未成年;但法官調查,少女曾留有遺書企圖自殺,也不可能事後在身心煎熬下,接受驗傷與警方調查。班上學生根據被告與被害人在校互動情況,也不認為兩人是男女朋友關係。
判決書指出,呂男利用雇主權勢,性侵未成年少女10次,犯後更否認犯行,依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