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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行再申請 免財力證明

中央社/ 2012.01.31 00:00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31日電)內政部移民署今天表示,為擴增陸客自由行政策效益,政府放寬陸客再次申請自由行免附財力證明,並自2月1日起施行。

移民署表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自由行,需檢附相當新台幣20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的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台幣50萬元以上財力證明文件。

這次大幅度放寬相關規定,最近3年內曾附財力證明申請來台自由行,且停留期間無違規或不法情事者,再次申請自由行時,免再附相關財力證明亦免附入出境證明。

另外,針對部分自由行申請人反映,在大陸地區無親屬,因此移民署也放寬得由大陸組團社代表人擔任緊急聯絡人。透過申辦文件簡化,讓陸客來台自由行的手續更為便捷,同時兼顧便民與安全考量。

移民署表示,這次一併放寬旅居香港及澳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觀光,採雙軌制,可以選擇不經旅行業者,而直接由駐外館處審查後核轉移民署辦理方式,節省委託旅行業辦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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