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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搶福袋「約」法三章少糾紛

中時電子報/游婉琪/台北報導 2012.01.23 00:00
每逢春節,百貨業者經常推出限量福袋衝買氣,想討個好彩頭的民眾,不乏爭相搶購試手氣。只是白花花鈔票外加漏夜排隊買來的福袋,內容物如果遠低於預期,消費者難免一肚子氣。為不讓民眾白花冤枉錢,消保會擬制定「零售業等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要求業者明定福袋價值與內容物,以免年初惹來消費爭議。

從日本流傳來台的年節福袋,近年來在台掀起一股炫風。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說,民眾願意花大錢排隊買福袋,為的是過年期間能抽到心儀的禮品,增添年節歡樂氣氛。福袋發源地日本,之所以每年都能吸引大量人潮排隊,就是因為業者推出的福袋,內容物都能帶給人物超所值的感受。

但由於台灣部分業者經常以過時的商品當成福袋內容物出清,讓買到的民眾感覺被當成冤大頭,過去消保處經常接獲民眾投訴,指千元福袋裡竟然只裝著幾塊肥皂或杯子,市價根本不到福袋售價的一半。

有鑑於此,消保處邀集經濟部、專家學者與業者研擬「零售業等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初步規畫業者應在廣告宣傳單、銷售地點等明顯處,清楚告知福袋內容物名稱、品牌、單價、數量等。一旦福袋商品有瑕疵或過期情形,應全面接受民眾退換。

陳星宏舉例,業者在發布福袋訊息時,應說明本次推出的福袋數量共多少個,首獎到最末獎分別有哪些產品,如車子一輛、電腦三台、手機五隻等。明確列出福袋可能出現的項目後,再由民眾自行判斷內容物值不值得花時間與金錢換取,降低消費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他也提醒業者,雖然沒有強制福袋內容物非得「物超所值」不可,但在眾多業者都有推出福袋的情況下,店家如果只想利用福袋出清過時商品,自然影響口碑商譽,降低民眾前往消費的機會。

陳星宏進一步表示,福袋內容物價值若超過兩萬,須扣繳十%機會中獎稅;如果價值在兩萬元以下、兩千元以上,雖不必扣繳機會中獎稅,但仍須申報所得稅。業者也應事前告知民眾,以免雙方產生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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