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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所得各自稅2年後適用

中時電子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2012.01.21 00:00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廿日作成釋字六九六號解釋,認為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須強制合併計算報稅,猶如「懲罰婚姻」規定違憲,自釋憲公布日起最遲兩年失效。這是大法官繼十九年前的三一八號解釋,宣示夫妻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稅額,有違租稅公平原則後,再一次重要解釋,農曆春節將至,等同送民眾一個大紅包。

法界人士說,以後國人不論是結婚或分居夫妻,凡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申報綜所稅時,薪資與非薪資所得都可分別申報,不會再出現合併計算,原本依較低稅率報稅,變成要適用較高稅率計算稅額結果。未來視財政部修法進度,最晚在民國一百零四年,已婚民眾申報一百零三年綜所稅時,配偶全部所得就可不再強制合併計算。

大法官還認為,如果立法者要採合併計算制度,規避夫妻間不當分散所得,也應同時採取配套措施,消除因合併計算稅額,適用較高級距累進稅率所增加的負擔,以符實質公平原則。

台北醫學大學教授蔡麗雪,和丈夫分居廿多年,在申報八十九年度綜所稅時,原本自己報稅只須繳交十六萬一千多元,卻因不知丈夫有四千八百多萬元其他所得,為北市國稅局依財政部七十六年函示,認為夫妻分居而分別報稅,仍以合併後的稅率計算,再依個人所得占合併後的總額比例分別補徵,被追繳補稅五十四萬一千多元。

蔡麗雪不服,認為配偶非薪資所得合併報繳,她反而要繳更多稅,打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討論後,在昨日作成六九六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十五條第一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稅額規定違憲。

解釋理由指出,所得稅法十五條第一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規定,如納稅義務人與有所得的配偶和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課稅時,比單獨計算稅額增加稅負,就和租稅公平原則不符,三一八號已有解釋。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就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所得淨額後,適用累進稅率的結果,其稅負仍有高於分別計算稅負情形,因而形成以婚姻關係有無,而導致稅捐負擔的差別待遇,致加重夫妻經濟負擔,即形同對婚姻的懲罰,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的本意。

至於財政部七十六年的函示,有關分居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的計算方式規定,與租稅公平有違,大法官也一併宣告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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