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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福袋小心瑕疵品 春節網購7天可退貨

卡優新聞網/林惠琴 2012.01.21 00:00

一年一度的春節,向來是民眾消費意願高漲的時刻,但相關糾紛也層出不窮。像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下手再說的新春福袋,由於看不見商品,導致糾紛不斷。此外,年節衝動購物、旅行住宿與禮券抵用等,也常出現令人頭痛的爭議,因此行政院消保處歸納簡易「法典」,要民眾開心過節,遠離麻煩。

「福袋」一詞據悉起源自日本明治時代的東京百貨公司,取福氣帶(袋)著走的意思,在每年1月1日發售。當這股福袋熱潮燒到台灣,大部分的百貨公司依照國人習俗,改在農曆大年初一開賣。由於業者宣稱福袋內容遠較價格超值,買到就是賺到,所以新年搶福袋成為血拼族必參與的盛事。

不過消保處表示,去(100)年曾有消費者指稱買到的福袋是出清的瑕疵品,並在退換過程中與業者發生糾紛。因此民眾購買福袋時,要先確認福袋的內容物名稱、品牌、單價、數量等資訊,以及購買福袋是否有消費滿額之類的資格限制、是否清楚揭示何時何地公開抽獎等程序。

消保處指出,業者不可在福袋上標註「福袋售出,概不退換」等免除商品瑕疵擔保責任的相關文字。若消費者購買的福袋出現過期、污損、瑕疵,甚至無法修復,均可要求更換新品或退還費用,但若僅是不喜歡商品,則不得換貨或退費。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業者應在消費者申訴日15天內處理。

依據消保處的統計,過年常見的消費糾紛還有3項,首先是購物後的退換貨糾紛。消保處表示,受到年節氛圍影響,常發生衝動購物的情形,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類商品,消費者可於收到貨品7日內,主張無條件解約退款;但實體交易則是商品出現瑕疵,方可解約退款。

其次是旅遊住宿爭議,依據個別旅客向觀光旅館、民宿等旅宿業,直接訂房的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消費者在住宿前14日通知業者解約,可要求退還已付的全部定金;不過若是在預定住宿前的14日內解約,業者則可依照天數長短比例,扣除定金後,再退還剩餘的金額。

再來是禮券使用問題,最常碰到的情況是,業者以禮券已經過期為由,拒絕消費者使用,等於消費者白花花的銀兩全部付諸流水。消保處表示,依照現行禮券的使用規範,業者絕對不可以限制禮券的使用期限,因此民眾若遇到業者以禮券過期為由拒絕使用時,應即時主張自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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