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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權調查 將限有利被告者

中央社/ 2012.01.17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7日電)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審案時,為維護公平正義,法官應依職權調查。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今天決議,維護公平正義,應以對被告有利事項為限,不利被告事證,必須曉諭檢察官舉證。

現行的刑事訴訟架構,主要由檢察官負責舉證被告犯罪事實,不過刑事訴訟法賦予法官為發現事實、維護公平正義,可以在審理期間依職權調查;但「維護公平正義」是否包括原本未發現、且不利被告的事證?法界有兩派學說,甲學說認為應包括,乙學說則反對。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庭今天做出的決議,基於落實檢察官舉證,以及符合無罪推定等原則,法院就沒有依職權調查本應屬檢方舉證的義務,決議日後法院審理面臨依職權調查維護公平正義時,應採乙學說。

最高法院認為,「維護公平正義」應依目的性限縮解釋,也就是說,未來法官審案依職權進行調查時,應以對被告有利事項為限,不可包山包海;不利被告的事證,法官需曉諭檢察官聲請調查,或藉律師閱卷、陳述意見,強化控訴功能,以此達成維護公平正義。

一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支持這項決議,他認為若檢察官起訴門檻低,只根據模稜兩可的事證就起訴被告,再讓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案外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會使被告更易感到被打壓,也易造成檢方濫權起訴。

他說,檢察官有偵查輔助機關的龐大資源,就應負起完全的舉證責任,包含發現事實、舉出證據及說服責任;若案件在最初的偵查期間就查出事實,則院方辦案效率將提高。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這項決議是使刑事訴訟法從職權主義走向當事人主義的一步,將會提高檢察官起訴門檻,並減少案件發回機率及冤案產生;此外,也會讓法官單純只做「審判」工作,不用上山下海「窮盡調查之能事」調查證據,是值得鼓勵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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