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歲的吳傑人,法訓所廿八期結業,涉案後遭停職,並被監察院彈劾送公懲會審議。民國九十五年六月間,吳擔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一起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時,傳喚應召女出庭作證;吳因覬覦姿色,隔天就打電話到對方家中,約她下午三點到高雄地檢署見面。
該女依約前往後,吳傑人請對方搭電梯到高雄地檢署六樓,並親自開門將她帶到會議室內談話;吳先佯稱要擴大偵辦案件,邀請她當線民,並試探性詢問她家人是否知情,該女即向吳表示,擔心自己從事性交易的事被家人知悉。
吳傑人於是利用此弱點,日後藉故討論案情打電話約對方在高雄市立美術館見面,該女因畏懼其檢察官身分,答應赴約;吳竟趁館內人少時,先藉機碰觸身體,隨後假意送她返家,在車內欲強吻。
該女掙脫後,吳傑人即以不悅的表情說,為何要反抗呢?並表示要與她發生性行為;該女內心雖不願意,但顧忌吳為承辦檢察官,擔心得罪,恐遭報復,迫於無奈才與吳到高雄市的溫泉會館發生性關係,事後仍不斷被吳騷擾。
吳傑人辯稱,與對方是情侶關係,雙方發生性行為是妳情我願;最高法院審理後,以應召女手機簡訊為證,認定兩人根本不是戀人,依貪汙罪將他判刑七年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