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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性侵女證人 檢察官被判七年半

中時電子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2012.01.17 00:00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六年前因承辦性交易案時,覬覦涉案應召女姿色,利用職務要求發生關係作為交換條件,性侵該女。最高法院認為吳身為檢察官,竟為滿足一己私慾,強迫對方發生性交易的不正利益,換取其職務上所得為的行為,已構成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罪」,昨將吳判處七年半徒刑,全案定讞。

四十八歲的吳傑人,法訓所廿八期結業,涉案後遭停職,並被監察院彈劾送公懲會審議。民國九十五年六月間,吳擔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一起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時,傳喚應召女出庭作證;吳因覬覦姿色,隔天就打電話到對方家中,約她下午三點到高雄地檢署見面。

該女依約前往後,吳傑人請對方搭電梯到高雄地檢署六樓,並親自開門將她帶到會議室內談話;吳先佯稱要擴大偵辦案件,邀請她當線民,並試探性詢問她家人是否知情,該女即向吳表示,擔心自己從事性交易的事被家人知悉。

吳傑人於是利用此弱點,日後藉故討論案情打電話約對方在高雄市立美術館見面,該女因畏懼其檢察官身分,答應赴約;吳竟趁館內人少時,先藉機碰觸身體,隨後假意送她返家,在車內欲強吻。

該女掙脫後,吳傑人即以不悅的表情說,為何要反抗呢?並表示要與她發生性行為;該女內心雖不願意,但顧忌吳為承辦檢察官,擔心得罪,恐遭報復,迫於無奈才與吳到高雄市的溫泉會館發生性關係,事後仍不斷被吳騷擾。

吳傑人辯稱,與對方是情侶關係,雙方發生性行為是妳情我願;最高法院審理後,以應召女手機簡訊為證,認定兩人根本不是戀人,依貪汙罪將他判刑七年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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