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醫師曹賜斌因前列腺特異抗原指數高,委請長庚醫院泌尿科主任醫師江博暉檢查後,在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下午,進行「直腸攝護腺切片」手術,並由膀胱機能檢查區技術員羅淑月(四十六歲)幫忙處理。
手術完成後,羅女疏於注意,未把標示完整的檢體容器送至病理科點收、確認,以致曹的檢體盒與林姓病患的檢體混淆,在林的檢體盒標示曹賜斌標籤,進而造成醫師誤判罹癌。
曹隨後在隔年一月初攜帶長庚病歷等資料,前往美國加州大學醫學中心動手術,切除包括全部攝護腺及其附帶尿道、膀胱頸部、貯精囊和輸精管等器官。
一週後,曹經該醫學中心告知檢體未發現任何癌細胞,乃回長庚比對DNA,確認長庚檢體錯置,提出刑事、民事告訴,地院在去年判決長庚賠償六百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