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士:本公司自即日起恢復得參與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等單位標案之權利。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4 年前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01/132.公司名稱:樂士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承攬台電『台中電廠及台中港區』風力發電機組案,該案因故終約,致台電逕行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相關規定,將本公司予以停權處分一年,期間(100/1/13-101/1/12)內不得參與政府標案,自101年1月13日起恢復得參與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等單位標案之權利。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