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 被保險人配偶可申請審議

台灣好新聞/
14 年前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12)日通過「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修正草案,為使被保險人之配偶對於保險人所為限期繳納或罰鍰之行政處分發生爭議時,得申請審議,以保障其權益,本次修正草案增列被保險人之配偶得依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申請審議,並自發布日施行。

依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2項、第50條第2項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勞保局)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指出,依據前述規定,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如對於勞保局所為限期繳納被保險人保險費與其利息,或有關正當理由認定或罰鍰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均得於收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的翌日起60日內申請審議,以保障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