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中國廣告登台 也能置入性行銷
自由時報/
14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陸委會從今年開始實施中國廣告來台的新修正辦法,並強調不得「置入性行銷」。不過,翻閱條文發現,這僅是針對禁止的廣告項目;能登台的中國廣告,並未限制置入性行銷。
陸委會近期完成「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並發布實施。當初草擬條文過程,陸委會曾對外聲稱中國廣告在台不能「置入性行銷」。
不過,對照新舊條文後發現,僅在禁止在台從事廣告活動項目的第六條、第七條等條文後面再加上「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換言之,只有在禁止的廣告項目,如招攬赴中投資、政治宣傳等,才不准置入性行銷。
至於可以登台的中國廣告,並未限制置入性行銷。陸委會官員對此解釋,內部討論時確實有「兩派意見」,其中一派認為應對合法的中國廣告也做出限制;不過,因為台灣對一般的商業廣告沒有相關規範,最後決定加以比照。
這次新修正的另項重點,則在第五條大幅放寬可以在台刊登廣告的項目。包括在台的中資機構就其許可經營的業務項目可以進行廣告;經營兩岸航線的中國海、空運業者也能在台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