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一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自民國101 年1 月4 日起至1 月8 日止。
二、收益分配基準日:民國101 年1 月9 日。
三、收益分配發放日:民國101 年1 月16 日。
四、收益分配發放方式:依事先約定之收益分配指示給付,如未事先約定者,本基金保管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一律以扣除郵費後之應發放淨額採抬頭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雙掛號郵寄受益人開戶所指定之通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