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金:代子公司華南銀行公告與大陸「廣發銀行」簽署業務合作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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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0款1.事實發生日:101/01/06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廣發銀行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101年1月6日簽署備忘錄後生效,有效期為1年,且該備忘錄簽署不具有排他效力。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若雙方如無書面異議,本備忘錄可自動延期1年。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加強雙方金融業務合作及交流。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須符合雙方法令規範。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拓展兩岸金融服務,對雙方業務發展應有正面助益,對財務短期內無重大影響。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有助於雙方拓展兩岸金融業務與服務客戶。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