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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7起燒死1人 男判18年

中央社/ 2012.01.05 00:00
(中央社記者黃進恭台中5日電)台中王姓男子去年開始縱火7起,造成1人死亡,王男辯稱罹精神疾病,縱火過程全忘記。台中地方法院審理終結,認為王男知道失火的危險性,未影響判斷力,依殺人罪判刑18年。

根據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42歲王姓男子去年1月凌晨出門行經一處家具行騎樓時,就放火燒毀木櫃、機車以及舊彈簧床等物品;去年3月,又潛入台中市北屯區一處民宅,以打火機點燃便條紙,縱火引燃後隨即離去,導致睡在3樓的簡姓女住戶來不及逃生,遭火舌吞噬,警方調閱監視器,逮捕王男。

判決指出,王男從去年1月家具行騎樓縱火案後,先後縱火7起、燒死1人。

法院審理時,王男辯稱他不認識被害人,是因為好奇及酒後才會縱火,並強調自己罹患精神疾病,會胡思亂想才會縱火,作案過程也全部忘記。

王男雖辯稱有精神疾病,也有身心障礙手冊輕度智障為證,但法官認為王男描述平時自己會特別處理吸菸菸蒂,因為「如果沒有處理好,可能會燒起來」,推知王男對失火的危險性有一定程度了解。

法官認為王男縱使智能不足,並接受精神科治療,但和本案犯行沒有明顯相關,更何況王男縱火時沒有處於精神障礙狀態,不得據此減輕其刑。

台中地院審理終結,依殺人罪、公共危險罪判處王男18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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