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有炸彈 女子氣話被遭起訴
總覺得不可思議的是,不管如何宣導,說破嘴皮子也沒用。每年總是會有類似新聞發生,在飛機上明明有些「禁語」,佛曰不可說的字眼,千萬不能講、不能寫,也不可以打在手機上給隔壁乘客或者空姐看。但依舊還是能看到,有人在機場或者飛機上,因為說了不該說的話,被抓下飛機。
日前桃園機場1名彭姓女子準備搭長榮航空班機前往香港,但是因為行李超重被加收費用,而與地勤人員發生口角爭執。該名女子一氣之下,在行李通過安檢後,竟稱裡面有炸彈。雖然說這是氣話,不過只有三位知道,一個是行李箱,一個是當事人,另外一個不能說。
基於職責,航警立刻攔截行李,清查有無爆裂物。並且在登機門將彭女攔下,雖然經過檢查後並無爆裂物,飛機也在稍後起飛前往香港。不過彭女可沒這麼輕鬆,在航警局接受偵訊並製作筆錄以後,隨即被移送刑警隊,依照違反民用航空法交由桃園地檢署偵辦。
案例分析:
謊稱飛機上有詐彈或者謊稱要劫機的新聞,每次媒體報導都會告知社會大眾這種行為是會移送地檢署偵辦的,但仍然是屢見不鮮,實在令人覺得非常奇怪。可能是這些人認為他們只是在開開玩笑,又不是恐嚇特定的某個人,應該不會觸犯刑法。
殊不知謊稱飛機上有詐彈或者謊稱要劫機的行為,在民用航空法有特別規定,民用航空法第105條即規定:「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的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個規定雖然不是寫在刑法中,不過卻是刑法的特別法,各位不可不知。
相關法條:
民用航空法第 101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用航空法第 105 條
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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