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規定,觀審法庭由三位法官與五名觀審員組成。案件審理裁判模式,採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由觀審法庭成員全體,就事實及證據爭點充分討論;第二階段由觀審員全體討論及陳述意見,必要時得聽取法官意見;第三階段終局裁判,由法官評議,如經法官三人同意,得請觀審員在場旁聽。
觀審員的資格,第一階段將法院轄區內的公民列冊做為侯選名單,第二階段再排除有刑事前科紀錄的人,第三階段由被告、原告當事人,剔除主觀上認定不適當的人選,再決定出五名觀審員。
觀審員有收賄、違反保密規定,向觀審員行賄、對觀審員或其親屬就其職務的行使犯強制等罪,則規定應課予刑罰或加重其刑,以確保裁判的公正。
另外,為保護觀審員隱私,確保觀審員公正獨立執行職務,揭露觀審員隱私及向觀審員刺探秘密應課予刑罰;觀審員違反據實申告、到場、陳述、宣誓、法庭指揮命令義務者,應課予秩序罰,並由法官合議裁定。
觀審員對於量刑的多數意見不拘束法官,但法官的評議結果與觀審員多數意見不一致時,法官應向觀審員說明,並於判決中記載不採納的理由,判決書則由法官製作。
草案中最具爭議的是五位觀審員的權利、義務規範,觀審員對於法官判決實質影響力不大,但卻要負保密、參與觀審的各項義務,屆時在士林、嘉義地院試辦,民眾參與意願及成效被外界質疑。
不過,司法院表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是院長賴浩敏積極推動的司法改革,雖然法界人士批評聲不斷,但總是要做做看才知道效果;司法院將於大選完,將草案會同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希望可以順利完成三讀,明年正式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