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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查證開記者會 議員誹謗判刑

中央社/ 2012.01.04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4日電)民國98年間擔任台北縣議員的張姓男子與王姓女子,在同年11月間召開記者會指警員有不倫戀、偷情等情事。台灣高等法院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均判2人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張男與王女在98年間非議會開會時間,以「馬團隊偷腥,周團隊跟進,警界不倫,翹班約會」為標題召開記者會並發新聞稿,指台北縣某分局分局長與偵查隊警員發生不倫戀。

張男於審理時,矢口否認妨害名譽犯行,他主張消息是民眾向黨團檢舉的,且經警界朋友查證,但記者會的新聞稿及標題都是黨團秘書製作,他並不清楚內容涉及不倫戀;王女於原審坦承未在記者會前進一步查證,僅聽黨團大約提一下。

法院審理,認為該記者會標題與新聞稿均指分局長與警員有不倫戀、偷情的情事,且張男在記者會發表言論過程中,都將新聞稿拿在手中,因此不採信張說不清楚記者會內容的說法。此外,張男於審理期間也遲未提供檢舉者資料或消息來源。

法院審酌張男、王女任職議員多年,查證管道多,卻未經任何查證就以聳動標題輕率發表毀人名譽的言論,事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始終將責任推給黨團,又案發時不願與被害人和解,還要求撤回告訴,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均判2人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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